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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武汉武昌区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9/15 14:39:45

一: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二条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知识问答:

二:营改增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会有什么风险?应如何应对?

答:对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应该定期对账,定期清理。 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分别不同的款项内容,存在以下风险: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 (2)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3)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三:个人的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答:保险金是否可以做为遗产被继承,看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四:死亡赔偿金、抚恤金可以继承吗?

答:这份财产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注意了!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五: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呀?

答: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以上就是武汉武昌区恒企会计培训学校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相关知识干货了,如果有更多问题,可以在线留言,老师会尽快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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